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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两江新区支持新型储能发展专项政策

中国电力网
2023-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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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快新型储能应用示范和规模化发展,有效提升电力系统调节能力,推动新区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渝府发〔2022〕18号)、《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能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十四五”电力发展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渝发改能源〔2022〕67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两江新区实际,特制定以下支持政策。

  第一条  支持新型储能“削峰填谷”。对在新区备案的用户侧储能项目,根据项目实施前后用户企业用电尖峰负荷实际削减量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尖峰负荷削减量×10元/千瓦/次×重庆市全年电力需求侧响应次数,尖峰负荷削减量最大不超过储能装机容量。

  第二条  鼓励新型储能应用示范。对在新区备案且建成投运的用户侧储能、分布式光储、充换储一体化等项目,储能配置时长不低于2小时的,按照储能设施装机规模给予200元/千瓦时的补助,对单个项目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在新区备案、建成投运且参与电网调度的独立储能项目,按“一事一议”给予扶持。

  第三条  提高新型储能功能性收益。对新区配置储能的用户企业,根据储能装机规模及利用情况,在有序用电中可予以“免于实施或靠后实施”。

  第四条  鼓励新型储能项目加大投资。对新引进的重点新型储能产业项目,自约定开工之日起两年内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含)以上的,经认定,按照该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的15%给予支持。对单个项目的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第五条  支持新型储能研发创新。对新引进的重点新型储能产业项目,经认定,年度研发费用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自其设立年度起至第五年,每年按其实际研发费用的20%给予支持。对单个项目每年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第六条  开放新型储能应用场景。支持社会主体在新区具备条件的产业园区、数据中心、交通枢纽场站、公路服务区等区域建设储能相关设施,鼓励国有企业先行先试。

  第七条  加强金融服务保障。充分发挥两江新区作为气候投融资国家试点的优势,积极推动储能项目进入气候投融资项目库,鼓励和引导气候投融资基金或其他金融工具支持储能项目建设。

  第八条  加快新型储能产业集聚。支持多元化新型储能技术发展,对各类型新型储能产业项目,按照《重庆两江新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及其他产业专项招商政策给予支持,重大优质项目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附则 

  第九条  本政策适用范围为在两江新区以下区域(包括鸳鸯、人和、天宫殿、翠云、大竹林、礼嘉、金山、康美8个街道,鱼嘴镇、复盛镇、郭家沱街道、龙兴镇、石船镇、水土街道、复兴街道7个建制镇街,港务物流集团果园港、寸滩港等市政府明确的其他区域)依法注册经营和纳税的法人及其他组织。保税港区集团、江北嘴投资集团、悦来投资集团开发管理区域内注册经营和纳税的法人及其他组织分别由上述开发管理区域对应的管理主体负责参照适用。

  第十条  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两江新区其他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从优不重复原则享受。仍在招商引资协议约定的扶持期限内的项目,不再享受本政策项下同类支持。获得本政策资金支持的企业,自行承担相应涉税支出。

  第十一条  本政策中,“新引进”指自本政策施行之日起在两江新区直管区域内完成工商和税务登记注册,并与两江新区签订招商引资协议,或从重庆市外将工商和税务注册地迁入两江新区直管区域,完成工商和税务变更登记,并与两江新区签订招商引资协议;“固定资产投资”指与生产相关的厂房、设施和设备投入;对“研发费用”的核定,按照《会计准则》有关要求执行,且不应包含关联交易所产生费用。本政策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投资、研发费用等数据均以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审计报告为准。

  第十二条  获得本政策支持的法人及其他组织若有重复申报、弄虚作假、骗取套取支持资金或者违规使用支持资金等行为的,将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第十三条  本政策由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自2023年2月1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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