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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就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中国电力网
2019-06-04

日前,广东省发改委就《广东省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办法》,准许收入和配电价格实行事前核定,采用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管制方式,监管周期为三年。

此外,准许收入的计算公式为:准许收入=准许成本+准许收益+价内税金。

其中:准许成本=基期准许成本+监管周期新增(减少)准许成本

准许收益=可计提收益的有效资产×准许收益率

广东省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合理核定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促进增量配电网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试行)><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试行)>和<关于制定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7〕226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和<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经体〔2016〕2120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内制定和调整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的行为。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是指增量配电网企业为使用其经营范围内共用配电网络的用户提供配电服务的价格。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增量配电网是指广东省内符合规定设立的,并经有权限能源主管部门认定的配电网。

第四条 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广州、深圳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的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分别授权广州、深圳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条 对于非招标方式确定投资主体的增量配电网项目,按“准许收入法”方式核定配电价格,增量配电网企业向本配电区域电力用户实际收取的配电价格实行最高限价管理。

本办法出台后,对于采用招标方式确定投资主体的增量配电网项目,其配电价格通过招标形成,具体按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及合同约定执行。本办法出台前,采用招标方式确定投资主体的增量配电网项目,如招标未明确配电价格的,可按照上述“准许收入法”方式核定配电价格。

第二章 准许收入及配电价格定价办法

第六条 采用“准许收入法”核定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先核定增量配电网企业配电业务的准许收入,再以准许收入为基础核定配电价格。

第七条 增量配电网企业的准许收入以企业的成本和资产为基础核定。配电价格以各电压等级的合理配电成本为基础,按邮票法分电压等级核定。

第八条 准许收入和配电价格实行事前核定,采用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管制方式,监管周期为三年。

第九条 准许收入的计算公式为:准许收入=准许成本+准许收益+价内税金。

其中:准许成本=基期准许成本+监管周期新增(减少)准许成本

准许收益=可计提收益的有效资产×准许收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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