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集团福建晋江热电公司顺利取得泉州市生态环境局排污权批复文件
中国电力网讯 6月21日,国家能源集团福建晋江热电公司顺利取得排污权核定批复文件,即《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福建晋江热电有限公司排污权审核意见的函》(泉环排污核定〔2021〕7号)。在正式取得该批复之前,2021年5月27日至2021年6月4日期间,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在官网上公示了该公司排污权核定情况,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组织及个人不同意见。
实施污染物超低排放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该公司根据福建省“推进现有每小时65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环保要求,在2020年7月份至2021年2月期间加快实施现有两台锅炉实现超低排放改造,改造后在不同煤种、不同工况条件下,两台锅炉排放的烟气污染物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按基准含氧量6%)均符合《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年)的通知》(发改能源〔2014〕2093号)的烟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浓度要求。在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后,该公司立即部署启动排污权核定工作,通过精心组织、细化部署,安排专人负责此次排污权核定工作,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闽政〔2016〕54号)等相关文件规定,该公司在最短时间内组织完成了初始排污权核定申请登记表、可交易排污权核定申请登记表、排污权核定申请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的编制,并提交至泉州市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所进行审核,同时积极配合参与由泉州市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所、福州市环境科学研究院、厦门市排污权中心、三明市环境科学研究所等排污权核定权威部门组织的技术审查会,根据评审专家审查结论,《福建晋江热电有限公司排污权核定申请报告》内容符合福建省排污权核定技术规范要求。
根据《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福建晋江热电有限公司排污权审核意见的函》,该公司核定的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初始排污权分别为20.1吨/年、2.54吨/年、698吨/年、698吨/年,初始排污权有效期为2021年6月8日起算5年;此次除了核定初始排污权外,还同时核定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类可交易排污权,分别为516吨/年、438吨/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类可交易排污权的有效期为2021年4月27日至2026年4月26日。此次排污权的顺利核定为该公司1×50MW热电联产机组扩建工程的新增污染物总量来源提供了有效支撑,同时在满足扩建工程所需总量的基础上,通过排污权市场交易出售全部富余排污权总量可获得1150万元收益,为该公司创收增效创造了有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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