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中国风电润滑油龙头企业沈阳奥吉娜化工有限公司(下简称:奥吉娜公司或原告)诉信阳市生态环境局(被告)和第三人华阳长青投资有限公司(下简称:华阳长青公司)行政诉讼案,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29日作出行政裁定:驳回原告沈阳奥吉娜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
法院的裁定理由是:被告的《信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沈阳奥吉娜化工有限公司举报华阳长青投资有限公司违法经营及固始分局不作为、乱作为的问题调查处理函》(下称《调查处理函》)与原告诉请没有利害关系,因此,原告没有诉讼资格,下附一:《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18页)。
对此,原告不服。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调查处理函》,直接导致第三人华阳长青公司获得不公平的竞争优势,与原告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第三人华阳长青公司涉嫌非法使用《危险废物许可证》,中标国家央企能源公司的废合成油回收与再生循环利用项目,并在中标后仅出售新合成油,而导致出售新合成油的原告未中标。基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需要,原告向生态环境部等负有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投诉举报华阳长青公司的违法行为并要求追责。依据属地管理的原则,举报由被告进行查处和答复,因此被告对原告《调查处理函》的答复实际上就是对华阳长青公司涉嫌非法使用《危险废物许可证》中标问题的答复。对于被告的答复,原告是不认可的,原告认为被告不仅答非所问且回答错误。更加重要的是,答复的内容直接导致第三人华阳长青公司获得不公平的竞争优势、导致华阳长青公司的中标继续有效、导致原告公平竞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综上,被告《调查处理函》的答复结果与原告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原告具备原告资格。
原告奥吉娜公司已于2024年1月5日上诉至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附二:《上诉状》(3页)。
附一:《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附二:《上诉状》
一、案件要点
1、原告:沈阳奥吉娜化工有限公司,被告:信阳市环境局,第三人:华阳长青投资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信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沈阳奥吉娜化工有限公司举报华阳长青投资有限公司违法经营及固始分局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调查处理的函》;责令被告对原告向被告举报华阳长青投资有限公司事项,限期进行重新调查和答复;判令被告认定的废合成油不应按危险废物有关规定进行管理违反法律规章规定,无效。
二、案件起因
奥吉娜公司在参与各央企风电润滑油招投标采购中发现,注册于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的华阳长青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华阳长青公司),凭借其持有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屡次以“风电齿轮油再生利用”的名义中标。然而,奥吉娜公司发现,华阳长青公司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适用范围并不包含合成型废风电齿轮油,属于违规使用,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于是,2022年10月18日,奥吉娜公司依法向国家生态环境部(以下称:环境部)进行举报。按程序,举报调查由信阳市生态环境局固始分局(以下称:固始分局)办理。
三、一波三折
2023年3月9日,奥吉娜公司收到固始分局通过12369环境信访平台的短信答复:“反映问题不属实”。3月10日,奥吉娜公司向固始分局负责人电话询问,其解释称:经调查核实,华阳长青公司没有再生风电润滑油销售,出售的是新油。否定了奥吉娜公司的举报内容。对此,奥吉娜公司表示强烈不满。3月11日,奥吉娜公司向环境部投诉固始分局的不作为和乱作为。2023年5月26日,奥吉娜公司收到12369环境信访平台的短信答复。答复部门为信阳环境局。令人啼笑皆非的是,答复称,华阳长青的许可证有效期没有问题,与举报内容风马牛不相及。2023年6月13日,奥吉娜公司再次向环境部提出申诉,指出,奥吉娜举报的不是许可证有效期问题,而是许可证的适用范围错误、违法。2023年7月27日,奥吉娜公司收到回复称,经信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未发现固始分局不作为情况。2023年8月3日,奥吉娜公司向河南省生态环境厅(以下称:环境厅)举报信阳环境局包庇固始分局的行为。环境厅对此高度重视,有关处长和奥吉娜公司负责人进行了面谈。2023年9月13日,信阳环境局向奥吉娜公司致《信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沈阳奥吉娜化工有限公司举报华阳长青投资有限公司违法经营及固始分局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调查处理的函》。函中:一是,以“齿轮箱”替换“齿轮箱油”,偷换概念;二是,做出了废风电合成(齿轮)油不属于危险废物的结论;三是,未发现固始分局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的不当行为。再次否定奥吉娜公司的举报和投诉。
四、行政诉讼
2023年10月18日,奥吉娜公司依据《行政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解释》,将信阳市环境局和第三人华阳长青公司诉至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1、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信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沈阳奥吉娜化工有限公司举报华阳长青投资有限公司违法经营及固始分局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调查处理的函》;2、责令被告针对原告于2023年8月3日向被告申诉举报华阳长青投资有限公司事项,限期进行重新调查和答复;3、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2023年9月13日调查处理函认定的废合成油不应按危险废物有关规定进行管理,违反法律规章的规定,无效。
五、受理开庭
2023年11月14日, 奥吉娜公司收到《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3)豫1503 行初188 号】。2023年12月1日,奥吉娜公司收到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开庭传票(案号:(2023)豫1503行初188号),奥吉娜公司诉信阳市生态环境局和第三人华阳长青投资有限公司行政诉讼案2023年12月20日14时50分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双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聚集三点:1、本案是否为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2、本案原告是否具有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3、被告的行为属不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
六、法院裁定
2023年12月29日,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原告沈阳奥吉娜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
七、原告上诉
2024年1月5日,沈阳奥吉娜公司不服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的裁定,上诉至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奥吉娜合成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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