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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培训2024-03-07
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狩猎案,判处被告人潘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潘某上缴的5840元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份至2023年6月份间,被告人潘某用电瓶、逆变器、绝缘棒、铁丝等工具私自组装狩猎电网,多次在袁州区某乡镇铁路桥边及附近稻田里布置电网,非法狩猎野鸡10只、野鸭10只、野兔25只,并将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进行出售及食用。
2023年7月12日,被告人潘某接到侦查人员电话传唤,主动到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森林分局接受调查。
另查明,被告人潘某于2023年11月22日向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缴纳人民币584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2019年12月12日,袁州区人民政府下发《袁州区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明确,袁州区域范围内均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有效期5年。被告人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电网进行狩猎,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潘某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可减轻处理。根据被告人潘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刘万春 孙慈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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