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氢能安全得到国家能源局关注!这部文件速看!

中国电力网
2023-03-29
 来源:国家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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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24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印发《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2023版)》的通知,其中,针对氢氨领域的内容有:防止氢气系统爆炸事故;防止氢罐等压力容器爆炸事故;防止氢冷发电机漏氢;防止液氨储罐泄漏、中毒、爆炸伤人事故;防止氨系统着火爆炸事故5款项。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2023版)》的通知

国能发安全〔2023〕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各派出机构,全国电力安委会企业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电力安全监管工作,有效防范电力生产事故,国家能源局组织电力行业有关单位及部分专家,根据近年来电力生产事故的经验教训,以及电力行业的发展趋势,结合已颁布的标准规范,对2014年印发的《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国能安全〔2014〕161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新版本的《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以下简称《二十五项反措(2023版)》),现予以印发,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各电力企业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确保《二十五项反措(2023版)》的有关要求在规划设计、安装调试、运行维护、更新改造等阶段落实到位,有效防范电力生产事故的发生。

  二、各电力企业要结合工作实际,采取多种方式,做好《二十五项反措(2023版)》的宣传培训工作,确保各项要求入脑入心。

  三、地方政府各级电力管理部门、各派出机构要加强监督管理,督促、指导电力企业落实《二十五项反措(2023版)》的有关要求。

  国家能源局

  2023年3月9日

  在氢能方面,文件指出:

  2.6 防止氢气系统爆炸事故

  2.6.1 当发电机为氢气冷却运行时,置换空气的管路必须隔绝,并加严密的堵板。制氢和供氢的管道、阀门或其他设备发生冻结时,应用蒸汽或热水解冻,禁止用火烤。

  2.6.2 氢冷系统中氢气纯度须不低于 96%,含氧量不应大于 1.2%;制氢设备中,气体含氢量不应低于 99.5%,含氧量不应超过 0.5%。如不能达到标准,应立即进行处理,直到合格为止。

  2.6.3 在氢站或氢气系统附近进行明火作业或做能产生火花的工作时,应测定工作区域内氢气含量合格,执行动火工作制度,并应办理一级动火工作票。作业时必须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

  2.6.4 氢站应按严重危险级的场所管理,应设推车式灭火器。

  2.6.5 密封油系统平衡阀、压差阀、安全阀及浮球阀必须保证动作灵活、可靠,密封瓦间隙必须调整合格。

  2.6.6 空、氢侧各种备用密封油泵应定期进行联动试验。

  2.6.7 室内氢气排放管的出口应高出屋顶 2m 以上。室外设备的氢气排放管应高于附近有人员作业的最高设备 2m 以上。氢气排放管应设置静电接地,并在避雷保护范围之内。氢管道应有防静电的接地措施,管道法兰、阀门等连接处,应采用金属线跨接。

  2.6.8 首次使用和检修、改造后的氢气系统应进行耐压、清洗(吹扫)和气密性试验,符合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7.2 防止氢罐等压力容器爆炸事故

  7.2.1 制氢站应采用性能可靠的压力调整器,并加装液位差越限联锁保护装置和氢侧氢气纯度表、在线氢中氧量、在线氧中氢量监测仪表,防止制氢设备系统爆炸。

  7.2.2 对制氢系统及氢罐的检修应进行可靠的隔离。

  7.2.3 氢罐应按照《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的要求进行定期检验。

  7.2.4 运行 10 年及以上的氢罐,应该重点检查氢罐的外形,尤其是上下封头不应出现鼓包和变形现象。

  7.2.5 压力容器工作介质为易燃易爆气体的,应根据设计要求,在维护和检验中安排泄漏试验。

  10.7 防止氢冷发电机漏氢

  10.7.1 防止经冷却系统漏氢

  10.7.1.1 水氢氢冷发电机内冷水箱应加装氢气含量检测装置,量程范围应满足 0%~20%(体积浓度)测量要求,定期进行巡视检查,做好记录。氢气含量检测装置的探头应结合机组检修进行定期校验。

  10.7.1.2 内冷水箱漏氢监测数据应以未进行补排水、水箱液位稳定时为准。当含氢量(体积含量)超过 2% 应报警,并加强对发电机的监视,超过 10% 应立即停机消缺。对于闭式水箱,氢气浓度应在排气阀开启状态下,水箱上部气体达到动态稳定时测量。

  10.7.1.3 加装气体流量表的机组,应定期记录流量表的示数,并对单位时间内增量进行趋势分析。当单位时间内增量明显增大时,应首先排除保护气体、水温或水位变化等因素的影响,实际增量超出制造厂规定值时,应安排消缺或停机,制造厂未做规定时按照以下标准执行:漏氢量达到 0.3m3/d 时应在计划停机时安排消缺,漏氢量大于 5m3/d 时应立即停机处理。

  10.7.1.4 有条件时开展水内溶解氢量检测(或监测),通过与同类机组及历史数据比较或计算等效漏氢量,判断是否存在漏氢缺陷。

  10.7.1.5 运行中内冷水质明显变化时(如 pH 值减小、电导率上升),应结合以上分析判断是否存在漏氢。

  10.7.1.6 氢气冷却器的冷却水压异常上升时,应检查是否存在漏氢问题,并及时处理。

  10.7.2 防止经油系统漏氢

  10.7.2.1 严密监测氢冷发电机油系统、主油箱内的氢气体积含量,确保避开含量在 4%~75%的可能爆炸范围。

  10.7.2.2 机组安装和检修时应严格按要求调整密封瓦间隙,密封油系统平衡阀、压差阀必须保证动作灵活、可靠,运行应监视氢油压差变化。发现发电机大轴密封瓦处轴颈存在磨损沟槽,应及时处理。

  10.7.3 防止经密封结合面、外部管路及转子漏氢

  10.7.3.1 发电机端盖密封面、密封瓦法兰面、机壳检修孔法兰面以及氢系统管道法兰面、水系统、监测系统的管路法兰和阀门、氢干燥器内部管路法兰和阀门等所使用的密封材料(包含橡胶垫、圈等),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严禁使用合成橡胶、再生橡胶制品。

  10.7.3.2 发电机内外进出水管、氢气管路、排污管等的焊缝应在每次大修中进行全面检查,防止焊口运行中开裂泄漏。

  10.7.3.3 交接和大修时应对发电机转子进行气密性试验,防止运行中经导电螺杆漏氢,宜在发电机励磁罩壳内安装危险气体监测探头,并定期校验。

  10.7.3.4 整机气密试验不合格的氢冷发电机严禁投入运行。

  10.7.4 防止经出线箱及封闭母线漏氢

  10.7.4.1 发电机出线箱与封闭母线连接处应装设隔氢装置,并在出线箱顶部适当位置设排气孔,排气孔上端应具有防止异物掉落的措施。

  10.7.4.2 出线箱内应加装漏氢监测报警装置,当有漏氢指示时应及时查明原因,当氢气含量达到或超过 1% 时,应停机查漏消缺。

  另外,氨领域有防止液氨储罐泄漏、中毒、爆炸伤人事故和防止氨系统着火爆炸事故2款项:

  1.12 防止液氨储罐泄漏、中毒、爆炸伤人事故

  1.12.1 液氨储罐区应由具有综合甲级资质或者化工、石化专业甲级设计资质的化工、石化设计单位设计。储罐、管道、阀门、法兰等必须定期检验、检测、试压,确保质量性能符合要求。

  1.12.2 液氨区域应必须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现场必须放置防毒面具、防护服、

  药品等防护用具。

  液氨区域必须标识清晰的安全逃生方向和路线,必须设置及时掌握风向变化的方向标,必须放置符合规定要求的消防灭火器材,必须设置洗眼器、淋洗器和喷淋系统,必须按要求设置避雷装置和静电释放装置,输送易燃物质的管道、法兰等应有防静电接地措施。

  氨区控制室和配电间出入口不得朝向装置间。氨区所有电气设备、远传仪表、执行机构、热控盘柜等均选用相应等级的防爆设备,防爆结构选用隔爆型(Ex-d),防爆等级不低于 IIAT1。

  1.12.3 进入液氨储存区,严禁吸烟,严禁携带火种,严禁携带和使用无线通讯设备,严禁人员未释放静电进入。

  1.12.4 应加强液氨区域管理,建立液氨管理制度,加强相关人员的业务知识培训,液氨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熟悉系统,熟悉液氨物理、化学特性和危险性,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严格工艺措施,加强巡回检查,防止液氨系统跑冒滴漏,尤其应防止因外部环境腐蚀发生泄漏。

  应制定液氨储罐意外受热或罐体温度过高致使压力显著升高、液氨泄漏等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1.12.5 进入液氨储存区域的人员必须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严禁穿戴易产生静电服装(严禁穿带钉皮鞋、穿易起静电化纤类服装等)。作业人员实施操作时,应按规定佩戴个人防护品。

  1.12.6 氨区应设置事故报警系统,氨气泄漏检测装置应覆盖氨区,具有检测数据远传、就地报警功能,并自动联锁启动水喷淋系统。

  液氨泄漏时,应立即采取处理措施,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尽可能切断泄漏源;应急处理人员必须戴正压式空气呼吸器,穿专用防护服;泄漏区周围立即设置隔离带,并监测空气中氨气的浓度,撤离隔离带内所有人员。

  1.12.7 严格控制液氨储罐充装量,不应超过储罐总容积的 85%。严禁过量充装,防止因超压而发生罐体开裂或阀门顶脱、液氨泄漏伤人。

  1.12.8 应在液氨储罐四周安装自动水喷淋装置,当罐体温度过高时该装置自动启动。氨贮存箱、氨计量箱的排气,应设置氨气吸收装置。

  1.12.9 在液氨储存区检修时应作好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并加强监护。氨罐检修时,必须采取防止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的措施后方可开工。严禁在充装液氨的罐体上实施动火作业。

  1.12.10 液氨槽车卸料时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卸料过程应有专人监护。完善储运等生产设施的安全阀、压力表、放空管、氮气吹扫置换口等安全装置,并做好日常维护;严禁使用软管卸氨,应采用金属万向管道充装系统卸氨。

  1.12.11 加强进入液氨储存区车辆管理,严禁未装阻火器机动车辆进入,运送物料的机动车辆必须正确行驶。

  1.12.12 加强厂外运输液氨车辆管理,不得随意找社会车辆进行液氨运输。电厂应与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签定专项液氨运输协议。

  2.9 防止氨系统着火爆炸事故

  2.9.1 健全和完善氨系统运行与维护规程以及相关的制度、措施。

  2.9.2 氨区及输氨管道法兰、阀门连接处应装设金属跨接线。与储罐相连的管道、阀门、法兰、仪表等材料选择符合要求,并具有防腐蚀措施。

  2.9.3 氨区所有电气设备、远传仪表、执行机构、热控盘柜应使用防爆型电器设备,且通风、照明良好。

  2.9.4 液氨设备、系统的布置应便于操作、通风和事故处理,同时必须留有足够宽度的操作空间和安全疏散通道。

  2.9.5 在正常运行中会产生火花的氨压缩机启动控制设备、氨泵及空气冷却器(冷风机)等动力装置的启动控制设备不应布置在氨压缩机房中。温度遥测、记录仪表等不应布置在氨压缩机房内。

  2.9.6 在氨区或氨系统附近进行明火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动火工作票制度,氨区内动火必须办理一级动火工作票,氨区内严禁明火采暖。氨系统动火作业前、后应置换排放合格;动火结束后,及时清理火种。

  2.9.7 氨储罐区及使用场所,应按规定配备消防灭火和稀释吸收的喷淋系统以及足够的消防器材、氨漏泄检测器和视频监控系统,并按时检查和试验。

  2.9.8 氨储罐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应进行安全性评价,其防火、防爆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

  2.9.9 氨区按规定设置避雷保护装置,储罐和氨管道可靠接地,并采取防止静电感应的措施。

  2.9.10 氨区储罐应设置防晒和温度升高的降温喷淋措施,具有自动启动功能并定期试验。

  2.9.11 卸氨区应装设万向充装系统用于接卸液氨,禁止使用软管接卸。万向充装系统应使用干式快装接头,周围设置防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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