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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光伏玻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公开征求意见

中国电力网
2024-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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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河南省光伏玻璃建设项目合理布局、有序发展,综合考虑全省光伏玻璃行业发展实际,河南生态环境厅日前就《河南省光伏玻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公开征求意见。
目前,河南省已审批和立项多个光伏玻璃建设项目,但生态环境部、河南省尚未出台光伏玻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原则。为更好服务于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的总体目标,进一步支持行业绿色高质量发展,规范光伏玻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做好相关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河南生态环境厅拟组织制定《河南省光伏玻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

审批原则主要从适用范围、法规政策、环评文件类型、项目选址、环境质量、清洁生产、废气污染防治、温室气体环境影响评价、废水污染防治、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噪声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环境风险、以新带老、总量控制、环境管理和监测、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等方面,对光伏玻璃行业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工作给予指导。根据行业特点明确了污染防治具体要求,提出了鼓励行业建设项目应用的先进污染防治措施,规范了项目适用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公告如下:


河南省光伏玻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河南省光伏玻璃建设项目合理布局、有序发展,综合考虑全省光伏玻璃行业发展实际,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同时,对光伏玻璃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制定如下审批原则。

一、适用范围:本原则适用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中玻璃制造304中的光伏玻璃建设项目(包含原片和深加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在现有玻璃原片生产线基础上增加深加工工序生产光伏玻璃的项目参照本审批原则执行。

二、法规政策:项目应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法定规划以及相关产业结构调整、区域及行业碳达峰碳中和目标、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等政策要求。

三、环评文件类型:包含玻璃原片生产工艺和不包含玻璃原片生产工艺的光伏玻璃建设项目分别参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中玻璃制造304中的“平板玻璃制造”和“特种玻璃制造”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

四、项目选址:项目选址应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不得位于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建设的区域,应避开生态保护红线。新建项目应位于依法合规设立的工业园区,符合园区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

五、环境质量:环境质量现状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的区域,项目实施后环境质量仍应满足功能区要求;环境质量现状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的区域,应提出有效的区域削减措施,改善区域环境质量。

六、清洁生产:新建、扩建光伏玻璃制造建设项目应采用资源能源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小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单位产品的物耗、能耗、水耗、资源综合利用和污染物产生量等指标应达到清洁生产国内先进水平。玻璃熔窑应配置余热回收利用装置,采用抑制氮氧化物产生的生产工艺技术,使用二氧化硫产生量小的清洁燃料和原料。鼓励玻璃原片生产采用全氧/富氧燃烧、电助熔、一窑多线等先进生产技术与装备。鼓励镀膜、丝网印刷等深加工工序使用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从源头控制VOCs废气产生量。

七、废气污染防治:原料贮存、输送、配料等工序应采取密闭或封闭措施,各产尘环节应配套建设覆膜袋式除尘器等高效除尘设施;玻璃熔窑及余热利用系统应同步建设先进高效的除尘设施,干法或半干法烟气脱硫设施,采用低氮燃烧器、SCR、触媒陶瓷纤维滤管脱硝除尘一体化等高效组合脱硝技术,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氨逃逸;镀膜、丝网印刷等生产环节应在封闭的厂房内进行二次封闭,并配备高效有机废气收集系统,收集的有机废气应优先采用燃烧法处理技术。项目排放的废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6453)要求,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应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要求。新建、扩建项目污染物排放限值、污染治理措施、无组织排放控制水平、运输方式等应分别达到《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中平板玻璃企业A级绩效水平。合理设置大气环境防护距离,环境防护距离内不应有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八、温室气体环境影响评价:鼓励将温室气体排放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核算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量,推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推动减碳技术创新示范应用。鼓励采用优化原料配比、加强窑炉保温密封、高温烟气余热发电、屋顶光伏发电等节能降碳技术。

九、废水污染防治: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原则,设立完善的废水分类收集、处理、回用系统,提高水循环利用率,减少废水外排量。磨边清洗废水、生产设备循环冷却排污水、软化水及纯水制备系统排污水等生产废水经收集处理后优先回用,其余废水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项目排放的废水污染物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及园区污水处理厂收水标准等要求。

十、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应坚持源头控制、分区防控、跟踪监测和应急响应的防控原则。项目应对涉及有毒有害物质使用、贮存、运输、处置、排放的装置、设备设施及场所,提出防腐蚀、防渗漏、防流失、防扬散等土壤污染防治具体措施,确保土壤环境质量符合相关要求,并根据环境保护目标的敏感程度、水文地质条件采取分区防渗措施,提出有效的土壤、地下水监控和应急方案。

十一、噪声污染防治:优化厂区平面布置,优先选择低噪声设备,针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合理的隔声降噪措施。加强厂区内固定设备、运输工具、货物装卸等噪声源管理,同时避免突发噪声扰民。厂界噪声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要求。位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改建、扩建项目,应强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进一步降低环境噪声影响。

十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体废物妥善处置。裁切、掰边、落板工序产生的碎玻璃及除尘系统收集的粉尘应回收利用。危险废物应委托有相应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重点关注危险废物种类识别是否遗漏、处理处置去向是否合法合规。危险废物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等相关要求。

十三、环境风险防范:项目应提出合理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项目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接受监督。

十四、以新带老:改建、扩建项目应全面梳理现有工程存在的环保问题或减排潜力,提出有效整改或改进措施。

十五、总量控制: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建设项目应按照《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办环评〔2020〕36号)要求,制定污染物区域削减替代方案。

十六、环境管理和监测:明确项目实施后的环境管理要求和环境监测计划。根据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及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相关要求,制定废气、废水污染物排放及厂界环境噪声监测计划,安装在线监测设施,监测位置应符合技术规范要求。项目应依法依规制定周边环境的监测计划,重点关注氟化物、氯化氢、氨、非甲烷总烃等特征污染物的环境影响。

十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严格按照国家和河南省相关规定开展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十八、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应规范,基础资料数据应符合实际情况,内容完整、准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应明确、合理,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等要求

来源:太阳能发电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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